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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哪些不是承诺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8:42:43    

在合同法中,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以下情况不属于承诺:

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作出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

这被称为“要约的转达”或“要约的传递”,而不是承诺,因为承诺必须是对特定要约人的回应。

拍卖人的拍定:

在拍卖中,拍定是拍卖师代表拍卖行对拍卖品所作出的最终决定,这并不是对特定要约的承诺,而是对拍卖条件的接受。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作出的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的答复:

如果受要约人没有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答复,而是在期限届满后作出答复,这通常被视为新的要约,而不是对原始要约的承诺。

甲给乙去函,提出以单价580元出售自行车200辆,乙提出,如单价510元,购买200辆的答复:

这实际上是一个反要约,即乙对甲的要约提出了不同的条件,因此它本身并不是一个承诺。

综上所述,不属于承诺的情况包括:

1. 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作出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

2. 拍卖人的拍定。

3.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作出的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的答复。

4. 甲给乙去函,提出以单价580元出售自行车200辆,乙提出,如单价510元,购买200辆的答复。

这些情况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新的要约或反要约,而不是对原始要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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