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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治阳光温暖“银发岁月” | 河南南阳养育之恩当报答 继母年迈须赡养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9-29 10:33:00    


为迎接全国“敬老月”,弘扬孝亲敬老美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组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法治赋能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养育之恩当报答 继母年迈须赡养

基本案情

庄某与李某甲于1993年6月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某甲与前妻生育一子李某乙,李某乙在庄某与李某甲结婚时未满十四周岁,跟随庄某与李某甲共同生活直至其结婚成家。李某甲于2023年12月去世。庄某年岁已高,且身患多种疾病,现以李某乙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将李某乙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乙每月支付赡养费并承担医疗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庄某与李某甲结婚时,李某乙不满十四周岁,正在上学。庄某在较长时期内与李某乙共同生活,并对李某乙进行了抚养教育,可以认定庄某与李某乙之间形成了具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李某乙应当对曾抚养自己的庄某履行赡养义务。法院遂判决李某乙向庄某每月支付赡养费及医疗费用。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无论是亲生子女还是继子女,只要曾受父母养育之恩,都应当尽力回报,让父母安享晚年。继父母要求继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的前提是其履行了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这既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也符合“你养我小,我养你老”的社会普遍认知。

来源: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彭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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