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05 06:33:00
王先生驾驶汽车与同方向骑电动自行车的姜女士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姜女士受伤。对该起事故,交管部门因无法查清事故事实,未作出责任认定。双方因赔偿问题最终对簿公堂。近日,海淀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总计赔偿姜女士医疗费等共计28万余元。据了解,在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根据不同情况,责任认定遵循四种原则。
在这起事故中,姜女士诉称,自己驾驶电动自行车被王先生驾驶机动车撞倒受伤,对此,王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过错,所以要求王先生赔偿其各项损失总计31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认可,王先生驾驶的车辆在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但是关于事故责任,因交警没有出具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向交通支队调取了相关证据,因为双方在车辆侧后部发生碰撞,从常理推断,王先生可能蹭到了姜女士,但姜女士摔伤地点靠近机动车道一侧,所以公司认为姜女士应当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主张姜女士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但未提交确实充分证据,王先生也未就姜女士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及其自身不存在过错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在此情况下,王先生作为驾驶机动车一方,应对驾驶非机动车一方的姜女士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法官介绍,在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根据不同情况,责任认定应遵循四种原则。
首先,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时,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基于机动车在道路行驶中,相较于非机动车、行人,具有更强的动力、更高的速度以及更大的危险性,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因非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在交通事故中更可能产生较大损失,且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发生人身损害的可能及严重程度均较低,故在立法中倾向于保护相对弱势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
其次,当有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过错时,需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在日常生活中,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由于存在侥幸心理也会发生交通违法行为。通过适当分配事故的责任,可以改变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选择的成本和收益,从而激励潜在事故参与人采取积极预防措施。如果完全免除非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则不利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也不利于实现公平合理的责任分担。
再者,即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需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人道主义精神,即使机动车在事故中没有违反任何交通规则,但考虑到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的弱势地位以及交通事故可能给非机动车驾驶人带来的严重伤害,机动车仍需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
最后,若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恶意行为的否定,防止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通过故意制造事故来获取不当利益。
来源:北京日报
记者: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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