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1 16:45:00
【大河财立方消息】4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有哪些调整?
《办法》修订后的业务范围共3项:
一是信托业务,将现行《办法》中5项信托业务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
二是资产负债业务,在固有负债项下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在固有资产项下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
三是其他业务,增加“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投资顾问、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业务”,将“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调整为“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受托管理人等服务”。
此外,结合实际取消了与信托公司主业无关联度的、或与现行监管政策相冲突的“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等4项中间业务。
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信托行业回归信托本源,深化改革转型,有效防控风险,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出台《办法》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现行《办法》制定于2007年,是规范信托公司功能定位和经营管理的基础性规章,已实施18年,部分条款难以满足信托公司风险防范、转型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与资管新规、信托业务三分类通知等近年新出台制度的衔接也有待加强。202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系统谋划了信托业发展目标和具体任务,《办法》作为重要配套制度需对照完善、促进落实。
综合上述因素,金融监管总局对《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围绕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要求,调整信托公司业务范围,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经营原则、股东责任、公司治理、业务规则、监管要求、风险处置安排等,完善促进信托业强监管防风险高质量发展的监管制度体系。
二、《办法》的总体结构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8章77条。主要包括:第一章总则明确立法依据、信托公司及信托业务定义、信托公司经营原则、信托财产独立性以及监管主体。第二章机构设立与变更明确信托公司设立与变更的具体要求,并强调了股东义务,规范异地部门设置。第三章公司治理明确信托公司公司治理要求,突出信托文化、股东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委托人和受益人保护。第四章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明确信托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内外部审计等要求。第五章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确定了信托公司业务范围,明确信托公司信托业务、资产负债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具体内容、禁止事项及经营管理要求。第六章监督管理明确准入监管、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分级分类监管等安排,提出审慎监管、行为监管和穿透监管要求,明确问责措施。第七章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在发生风险时的风险处置安排和市场退出机制。第八章附则明确实施日期和法规解释。
三、《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聚焦主责主业,坚持回归本源。结合信托公司业务实践,突出信托主业,调整业务范围。明确立足受托人定位,规范开展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按责赔偿”,打破刚性兑付。二是坚持目标导向,强化公司治理。明确信托公司要加强党的建设,发挥治理机制制衡作用。加强股东行为和关联交易管理,强化行为约束。按照收益与风险兼顾、长期与短期并重的原则,建立科学的内部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推行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取向,培育和树立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的受托文化。三是加强风险防控,规范重点业务环节。督促信托公司建立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明确信托文件要求、信托目的合法性、风险揭示、销售推介、受益权登记、信息保密、报酬费用、失责赔偿、终止清算等系列要求,加强信托业务全过程管理。四是强化信托监管要求,明确风险处置机制。提高信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强化信托公司资本和拨备管理。从受托履职和股权管理两个方面加强行为监管和穿透监管。落实分级分类监管要求。提升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约束力和操作性。
四、《办法》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有哪些调整?
答:《办法》修订后的业务范围共3项:一是信托业务,将现行《办法》中5项信托业务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二是资产负债业务,在固有负债项下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在固有资产项下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三是其他业务,增加“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投资顾问、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业务”,将“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调整为“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受托管理人等服务”。此外,结合实际取消了与信托公司主业无关联度的、或与现行监管政策相冲突的“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等4项中间业务。
五、《办法》在公司治理方面明确了哪些要求?
答:一是加强权益保护。明确信托公司董事会应设立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专门委员会”,负责督促信托公司为受益人利益服务。二是强化股东行为管理。明确信托公司应做好股东定期评估工作,发现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信托公司未按要求报告的,信托公司员工、外部审计机构可以实名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三是强化关联交易管理。要求信托公司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准确识别关联方,实施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审批,对关联交易资金来源与运用进行双向核查。四是强化薪酬管理。明确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明确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的触发条件、适用范围、金额、方式等内容,提升可操作性。五是做好信托文化建设。明确信托公司应当培育和树立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的受托文化。
六、《办法》从哪些方面促进信托公司规范开展业务?
答:一是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督促信托公司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治理清晰的风险治理架构,完善净资本和准备金管理机制,确保风险偏好与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二是加强信托业务全流程管理。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依法赔偿”,明确禁止保本保收益、严禁不当销售、严禁通道类业务和资金池业务、严禁违规担保、严禁不正当交易或者谋取不当利益、严禁挪用信托财产等禁止性规定。三是强化固有业务管理。进一步强化信托公司固有资产负债管理,完善信托公司注册资本和准备金监管要求,明确严格限制固有负债业务、严禁对外担保、严格限制从事实业投资、严禁向关联方融出资金等系列禁止性规定。此外,明确信托公司开展业务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满足有关资质要求,比如开展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等业务还需满足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规定。
七、《办法》在信托公司恢复与处置方面有哪些安排?
答:《办法》进一步提升了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约束力和操作性,强化股东分红和股东红利回拨要求;允许信托公司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明确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参与风险处置的职能和要求;强化央地协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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