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2 21:50:00
□郭元鹏
日前,重庆市高级法院发布重庆法院2024年度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劳动争议案引发关注。当事人郎某系某水泥公司员工。某水泥公司制定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员工上下班驾驶或搭乘摩托车、电动车等安全性能相对较差的交通工具,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郎某在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驾驶摩托车上下班,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4月10日 澎湃新闻)
国家允许骑,法律允许骑,交警部门也允许骑,自己也拿到了合法合规的驾驶证件、行驶证件,并且购买了保险。不能说是“万无一失”吧,最起码从任何角度而言,骑着摩托车上下班,都走在了“合法的轨道”上。而就是企业不允许骑,还因此解除了劳动合同。
既然用人单位“不讲理”,那就找个“讲理的地方”。在被解除劳动合同之后,郎某把企业给告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郎某申请赔偿的请求。某水泥公司不服,遂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郎某持有摩托车驾驶证,其选择驾驶摩托车上下班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限制员工上下班自由选择交通方式的权利,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应认定该规章制度无效。”
企业管理有其自主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突破法律的限制。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并且要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如果企业可以随意制定不合理的规则并强制执行,那么员工在企业中的地位将无从谈起,劳动关系也将失去基本的平等与公正。
在企业管理中,制定规章制度以保障员工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等是常见的管理手段。然而,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遵循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则。这起因“禁止员工骑摩托上班”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无疑给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管理不能脱离法律轨道,不能出轨,不能越轨,不能“我想怎样就怎样”,企业的“家规”不能大于“国法”。
而现实生活中,不时出现“越轨的企业”,上厕所需要打报告;上厕所的时间不能超过5分钟;上班期间禁止使用手机;吃饭不能叫外卖,必须在工位上吃饭;使用手机,不能用“某某音乐的铃声”;5分钟之内不在群里回复“收到”,视为消极怠工;见了领导要首先打招呼......各种奇葩的企业规定。
当企业的越轨行为出现时,仅仅依靠企业自己刹车是远远不够的。在这一案例中,如果没有员工敢于维权,这类行为谁来叫停?禁止“骑摩托上下班”,企业的“用心良苦”可以理解,担心出现事故,担心出了事故企业承担责任。但是,初心再好也不能“办坏事”。对于类似管理“出轨”的企业,需要监管部门用法律来刹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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