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8 09:20:43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导致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调解的行为。虚假诉讼的成因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恶意诉讼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在民事诉讼中难度较大,需要大量提供假证据。而虚假诉讼只要双方当事人串通好,一个主张,一个自认,就没有争议,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能够轻而易举地实现恶意诉讼的目的。
在民事诉讼中,有较多当事人不必进行对抗、对质的机会,例如支付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和调解书等,这些机制为虚假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7种证据的形式要件,但没有规定证据的本质属性。虚假诉讼者可以利用这一点任意编制证据,而法院往往难以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虚假诉讼的违法性和应受谴责性人所共知,但法律对虚假诉讼者的打击力度不足,非法利益与法律风险与代价的失衡使得虚假诉讼者选择冒险。
部分当事人互相串通,完全认可对方提出的虚假证据,妨碍案件事实的查清,从而达到不法目的。
部分审判人员办案经验不足,对案件事实的判断缺乏经验,不能通过询问细节发现案件实情。
法官无法快速了解其他法院案件受理、审理情况,可能被虚假诉讼行为人利用,借机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
综上所述,虚假诉讼的产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包括恶意诉讼的便利性、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漏洞、证据制度的不严密、法律规制力度不够、民事证据自认制度的缺陷、审判人员经验不足以及案件信息沟通不畅等。为了净化诉讼环境,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应加大虚假诉讼的防范和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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