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20 08:56:00
近日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榆林市2025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一期)▼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压实主体责任,震慑违法违规行为,榆林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多起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现就其中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米脂县某调料水产门市部经营过期食品案
案件概述:2025年4月1日,米脂县市场监管局在“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整治”专项行动中,查获郭兴庄镇某调料水产门市部货架陈列过期麻花2盒、挂面2包(货值金额未明),且未完整留存进货查验记录。涉案产品已超过标示保质期,当事人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
处置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当场作出警告处罚,责令限期完善进货台账。将该企业纳入重点巡查名单,定期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典型意义:强调农村地区食品经营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定期排查库存,杜绝销售过期食品。
案例二:神木市某烟酒副食门市销售侵权汾酒案
案件概述:2025年3月4日,神木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汾酒厂打假人员突击检查某副食门市,查获假冒“山西杏花村”注册商标的汾酒80瓶(含53°青花20汾酒8瓶、53°玻汾20瓶、42°玻汾52瓶),货值总额4300元。涉案商品系当事人通过非正规渠道现金采购,无供货方资质及交易票据。
处置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没收全部侵权商品,并处货值金额50%罚款(2150元)。协同公安部门对涉案面包车车主开展跨区域协查,深挖制假售假链条。
典型意义:严打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要求经营者严审供货渠道,留存资质票据,确保商品来源合法合规。
案例三:绥德县某餐饮公司餐具未规范消毒案
案件概述:2025年4月,绥德县市场监管局对某餐饮公司突击检查,发现其餐具、饮具未按规范清洗消毒,且未定期维护消毒设备。现场抽样检测显示,部分餐具大肠菌群超标,存在食源性污染风险。
处置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以5500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日。联合行业协会提供消毒流程培训,协助企业建立设备维护台账。
典型意义:督促餐饮单位强化设施设备管理,落实日常消毒制度,保障消费者用餐安全。
案例四:吴堡县某副食门市经营过期食品免罚案
案件概述:2025年3月14日,吴堡县市场监管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某副食门市货架陈列过期“龙泽泉稻花香大米”1袋(货值60元)、“原麦面猫耳朵”1袋(货值2元)。经查,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已主动提交供货方资质、购货票据及整改报告,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处置结果:依据《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5项,免予行政处罚,监督销毁过期食品,同时对企业主开展警示教育。
典型意义:体现“执法有温度”理念,引导经营者主动履行自查义务,完善索证索票及临期食品管理机制。
案例五:榆阳区某芝麻酱店生产经营超标食品案
案件概述:2024年5月16日,榆阳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惊喜便利店”销售的混合花生芝麻酱进行抽样检测。经谱尼测试集团检验,该产品黄曲霉毒素B₁含量为50.5μg/kg,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规定的20μg/kg限值2.5倍。溯源发现,涉事产品由榆林市榆阳区某芝麻酱店于2024年2月29日生产,共加工22盒(货值127.6元),因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贮存原料,导致水蒸气污染引发毒素超标。
处置结果: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127.6元,并处罚款1500元,合计罚没1627.6元。责令涉事企业全面排查生产环节,规范原料贮存条件,建立台账记录制度
典型意义:警示食品生产者需严格规范原料贮存及生产流程管理,强化质量自检,避免因操作疏漏引发食品安全风险。
案例六:定边县某烟酒副食门市部销售不合格荞麦香醋案
案件概述:2024年9月14日,定边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副食门市销售的“文有荞麦香醋”(生产日期:2024年5月7日)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其不挥发酸含量为0.18g/100ml,低于国家标准(≥0.50g/100ml),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该批次香醋共购进12瓶(售价5元/瓶),已售出9瓶,货值45元。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提供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及进货票据,但因生产环节贮存不当导致质量问题。
处置结果:行政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因当事人无主观过错且主动召回,免予行政处罚,没收未售出的3瓶不合格香醋。
典型意义:凸显食品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重要性,同时警示生产企业须规范生产流程,避免因操作疏漏引发系统性风险。
案例七:靖边县某月饼麻花门市部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案件概述:2024年8月29日,靖边县市场监管局抽检发现某麻花作坊生产的麻花中甜蜜素含量超标(检验值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涉案麻花共生产50斤(货值300元),已全部售罄。调查显示,当事人未按规定控制添加剂用量,且未建立生产记录台账。
处置结果: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并处罚款9800元,罚没合计10100元。同时责令停业整顿,强制要求建立添加剂使用台账,定期接受第三方检测。
典型意义:严打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推动小作坊规范化生产,落实“最严谨标准”要求。
案件八:府谷县某生冷鲜肉店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生姜案
案件概述:2024年11月28日,府谷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冷鲜肉店销售的生姜抽检发现,噻虫胺残留量超标(违反GB 2763-2021标准)。涉案生姜货值40元,已全部售出。经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
处置结果: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警告。销售超标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2500元。
典型意义:强调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须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推动农业源头绿色化、标准化生产。
案例九:佳县某食品公司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案件概述:2023年11月7日,神木市市场监管局对神木市百姓便利店销售的沙芥菜(生产日期:2023-06-10,规格:300克/袋)进行抽检。经检测,该批次产品防腐剂混合使用比例之和为1.42(标准值≤1),超出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涉事企业榆林市佳县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因防腐剂(柠檬酸与苯甲酸钠)与饮用水混合溶液未充分搅拌,导致添加剂超标。该批次产品共生产1000袋,以30元/箱(20袋/箱)销往神木市2家水产门市,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均为1500元,销售时已开具食品销售一票通凭证。
处置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结合《陕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原最低罚款5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面临“召回难”与“执法平衡”双重挑战。涉事产品为即食酱腌菜,销售周期短且多已食用,召回可行性低;企业属季节性生产的小微主体,若按法定最低额度处罚,易引发经营风险。执法部门依法合理减轻处罚,兼顾法律刚性与营商环境优化需求,体现“包容审慎”监管理念。
来源:“榆林市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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